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机构简而言之就是2个工作:汇算+清缴。汇算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纳税评估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与预缴相比,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清缴是要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完成清缴的工作。
平时我们在进行三水纳税评估处理时,纳税评估机构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也就是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我们是用准则口径的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而企业实际全年应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是要遵循税法规定的。例如税法中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企业实际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都是费用化支出,在利润表上,这一费用金额列示的就是100万元,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是按照100万元费用扣除的。而在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一费用可以按照175万元扣除。由于预缴与实际应缴纳的金额有一定的差异,就有了汇算清缴的必要。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从这条公式出发,分别确定公式中的项目。第一步,从题目中找出“扣除项目金额”;第二步,根据以下这个公式计算确定增值额: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因为适用比率是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确定的。纳税评估机构具体是依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来确定的。因此第三步需要根据“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两者的比率。第三步,纳税评估机构根据以下这个公式计算确定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第四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回归原始公式,套公式计算。补充说明一下,在“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公式中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判断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关键就在于以下这两点:1.房地产权属是否转移;2.转让方是否取得相关收益。代理纳税评估的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三水纳税评估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针对第三点,如果是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者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或者政府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是可以免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