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热点问题汇总
为了确保会计人正确理解和适应变化,整理了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起实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机动车发票共分为两类: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开具机动车发票有哪些情形?
共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种情形: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的销售方有哪几种类型?
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例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例如,某品牌4S店。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例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等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有3个例外的情况:
①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②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③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若丢失机动车统一发票,该如何处理?
消费者如果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办法》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2021年5月1日之后,机动车销售统一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