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开始啦!
各位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中
有没有遇到一些困难呢?
今年对于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
税务机关有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
各位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构成关联关系的新增情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股权控制、借贷资金控制、特许权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高层管理人员控制、亲属关系控制、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7种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构成上述7种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可以阅读42号公告第二条!
二、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对企业关联关系增加了新的构成情形。通知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温馨提示
如果纳税人属于“税总征科发〔2021〕69号”通知规定的上述情形,如VIE协议控制等,也是构成关联关系的。如果发生了关联交易,记得进行关联申报哦!如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也要记得按规定准备好同期资料,以备在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
详细政策信息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