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
会计记账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是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
① 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 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
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