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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纳税评估的程序

2020-09-03 11:28:25

纳税评估按照四个步骤进行: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一)评析:税务审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对审核评析情况,审核评析人员要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列举疑点问题。增值税评析原则上仅对一般纳税人进行。

(二)核实:在评析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进行核实。纳税评估仅为案头评税,原则上一般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以区别稽查的“实地审计”。核实主要采取税务机关核证和纳税人自我举证两种方式进行。评税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可对相关资料和情况再做多方面、深层次的分析、比较、核证,也可通过协查函方式向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核证;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确认的,评税人员可通过发函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进行核证,也可通过约见纳税人面谈方式进行询问核证。询问核证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即约见企业相关负责人员,由其对评析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有关举证资料。

约谈纳税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评税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被约谈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人;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约谈结束后,应要求被约谈人在《约谈举证记录》上签字。对于需其他环节或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取证的,应填写《协查函》核查取证。

(三)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认定,提出认定的事实和依法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四)处理:1、经纳税评估一切正常的纳税人,做无问题无疑点户处理。2、对纳税人解释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可认定其为纳税情况正常,免予处理。经核实有问题的,纳税评估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结论处理意见栏,同时填写纳税评估处理审批表,将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纳税评估人员下发纳税评估税务处理通知书,并要求被处理对象限期报送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回执单。3、凡经纳税评估发现的涉及偷、骗、避税问题的,以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理由不充分的,或无故不按期约谈的,纳税评估人员均应填写纳税评估问题移送通知单,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可移交检查审计部门或反避税部门进行检查审计。以上部门实施调查审计结束后,应填写税务检查审计结果反馈单,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人员。


审计公司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技术结构全面的专业团队,汇集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律师、经济师等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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