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审核相关的基础资料
1、政府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核发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税务局核发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税务局核发的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减免税文件复印件
8、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9、董事会或股东会历次决议及涉及财务问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0、初始、变更验资报告、以前年度的审核报告复印件
11、企业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方法;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各项报销管理制度)
12、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3、企业的各种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
14、投资协议及被投资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15、借款协议或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审核年度的相关的会计资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年度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总帐;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各帐须结清合计、累计数及年末余额)
4、全年记帐凭证
5、外勤工作日当天的现金盘点表
6、银行对帐单(截止到12月31日)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7、应收(付)帐款、预收(付)帐款、其他应收(付)帐款等余额明细表
8、存货盘点表(截止到12月31日)
9、固定资产清单及盘点表(截止到12月31日)
10、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表(要看当年有发生额的帐)
11、提供审计年度内各月职工人数和参保人员名单及缴费基数表(具体要哪月待定)
12、产品成本计算表
13、重要经营合同复印件(如:长期购销合同)
14、若有关联企业的要提供关联企业名单
15、发票领用存报表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号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设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